申请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同芯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44133号“财通证券 CAITONG SECURIT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8160号“通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04396号“金财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529235号“通财TONG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75009号“财通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财通证券”与引证商标二“金财通”、引证商标四“财通社”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宣传股票和其他债券经纪的广告服务;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