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40954号“ROYAL CANIN 皇家处方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商标本身亦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