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52097号“平安好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平安好医生 49052097

阅读:111680 2022-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52097号“平安好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5648号商标、第6834328号商标、第48147980号商标、第1971595号商标、第…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52097号“平安好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5648号商标、第6834328号商标、第48147980号商标、第1971595号商标、第47482474号商标、第6504236号商标、第222609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待引证商标一、二、四撤销案件审结后及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定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为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分别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的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人缓裁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9052097号“平安好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平安好医生 490520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6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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