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永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36280号“黄冈密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极高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黄冈密卷”指中小学生试卷,具有区别于“黄冈”的其他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明、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黄冈”,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黄冈密卷”指定使用在纸、小册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