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18447号“海天宴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458号“天海及图”商标、第8166091号“宴会TAKARA”商标、第8166092号“宴会TAKARA”商标、第1590753号“CON AGRA BANQUET及图”商标、第1470380号“BANQUET及图”商标、第22438313号“天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调味肉汁”商品上的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海天”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知名度,为驰名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海天”商标受保护记录、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
2、至本案审理之时,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六现已无效,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调味肉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胡椒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