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845559号“海天头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天头道及图 47845559

阅读:107604 2022-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45559号“海天头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8313号“天海TH及图”商标、第593458号“天海及图”商标、第55838…

  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45559号“海天头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8313号“天海TH及图”商标、第593458号“天海及图”商标、第5583823号“头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在先案例充分表明“头道”显著性极弱,本案中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近似。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发展历程及相关介绍;

  2、申请人企业及系列品牌荣誉;

  3、申请人“海天”品牌受保护记录;

  4、媒体报道;

  5、相关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该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胡椒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7845559号“海天头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天头道及图 478455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6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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