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97554号“都学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都学荟 40097554

阅读:76058 2022-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都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都学汇教育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7日对第40097554号“都学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705578号“都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都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都学汇教育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7日对第40097554号“都学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705578号“都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71059号“都学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29936号“嘟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都学”为申请人的商号,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都学”商号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慧学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注册商标信息;

  4、申请人官网页面;

  5、广告发票、广告投放证明、相关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5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于2019年11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于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27日。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服务上,于2020年3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于203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引证商标三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都学”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职业再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都学荟”文字与引证商标一“都学网”文字、引证商标二“都学课堂”文字、引证商标三“嘟学网”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都学”商号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在广播节目制作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注册管理秩序。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0097554号“都学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都学荟 400975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6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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