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塔酷(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雪梅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9日对第44230680号“RICAFROS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RICAFROSH”商标的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RICAFROSH”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域外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证据上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RICAFROSH”商标在中国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第3类香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注册管理秩序。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