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66588A号“淘花宝”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淘花宝 35766588A

阅读:162860 2022-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州致匠花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81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淘宝”“淘”系列商标具有突出的…

  申请人:湖州致匠花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81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淘宝”“淘”系列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并已经与原异议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被异议商标仅是在“淘宝”的基础上增加了“花”字,且“花”直接指向了申请人主营的花卉行业,是对商品功能、用途之描述,不具有显著性,商标以“淘宝”为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原异议人第5129389号“淘宝Taobao”商标、第23304452号“淘宝心选”商标、第23332248号“淘鲜达”商标、第20979813号“淘乡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被认定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密切关联商品上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驰名商标利益。申请人作为网络销售主体,并与原异议人同处浙江省,地缘关系极其密切,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显然存在攀附原异议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阿里巴巴集团概况证据;阿里巴巴所获荣誉证据;各大媒体对原异议人及淘宝网的报道证据;“淘宝”“淘宝网”商标的使用证据;淘宝网关联公司情况证据;淘宝网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证据;淘宝网在网络购物市场中所占优势的调研报告证据;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证据;原异议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证据;淘宝开展的各项活动资料证据;原异议人及淘宝网所获荣誉证据;淘宝网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图片证据;在先行政决定、裁定书证据;“淘宝”商标受行政保护的裁定证据;申请人工商登记及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自然花”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9398号“淘宝网TAOBO.COM”、第23304452号“淘宝心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圣诞树;燕麦”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本身的文字构成及外观、呼叫、含义等区别明显,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相关公众不会造成任何混淆与误认,两方标识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该标识本身及指定产品均与申请人关联密切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会产生任何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13日获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自然花;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植物;籽苗;花卉球茎;玫瑰树;芦荟(植物);装饰用干植物;植物种子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种子、圣诞树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自然花、植物种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圣诞树、植物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淘花宝”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2、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原异议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3、被异议商标本身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原异议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异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原异议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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