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66889号“绿野山踪 LVYESHANZ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7885号“绿野山村”商标、第9295421号“绿野仙踪及图”商标、第20079683号“绿野寻踪 LVYEXUNZONG及图”商标、第24944728号“绿野山臻 LVYESHANZHEN及图”商标、第39480786号“绿野仙踪”商标、第40223519号“绿野山地 LVYESHANDI”商标、第10842101号“红莲及图”商标、第21189466号“菈亩山货 LAMUSHANHUO及图”商标、第16335615号“化林坪及图”商标、第21020304号图形商标、第14968116号“石圳湾 SHI ZHEN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绿野山踪”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绿野山村”、“绿野仙踪”、“绿野寻踪”、“绿野山臻”、“绿野仙踪”、“绿野山地”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