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9893号“i管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管家 21069893

阅读:74657 2022-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民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9893号“i管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354号决定,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民未来物…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民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9893号“i管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354号决定,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民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及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海报、经营场所照片;3、销售记录截图;4、合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网站流量优化、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可知,复审商标已许可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但单独的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证据2、3、4的海报、经营场所照片;销售记录截图;合同、发票等证据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向消费者提供的系物业管理相关服务,应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6类相关服务,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21069893号“i管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管家 210698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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