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驰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广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75435号“FACED 3-LURON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663号决定,于2020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肥皂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1、面膜产品照片;
2、面膜商品备案凭证及委托加工合同;
3、商标使用、销售许可合同;
4、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伊芙琳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及合同;
5、广告宣传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2、2017年1月,被申请人授权广州市伊芙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2018年12月,广州市伊芙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一家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签订了“FACED 3-LURONICS”品牌垂度系列洗发套装的销售合同,该套装包括补水烫染亮泽洗发水商品。2019年1月,广州市伊芙琳化妆品有限公司向邯郸市丛台区一家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开具了相应的销售发票,该发票上显示的货物名称包括美容护肤品垂度补水烫(直发专用),该发票上显示的美容护肤品垂度补水烫(直发专用)的数量及金额与上述销售合同显示的补水烫染亮泽洗发水的数量及金额一致。
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合同、发票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其授权的广州市伊芙琳化妆品有限公司曾于指定期间内出售了“FACED 3-LURONICS”品牌的洗发水,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洗发液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五项商品与洗发液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五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去污剂、香精油、香水、牙膏、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肥皂、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