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州区利之源汽车用品生产厂
委托代理人:洛阳迅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04067号“利之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23197号“利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品为“香精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