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星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06617号《关于第435358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56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14955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3576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75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