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248444号“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 44248444

阅读:129519 2022-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1158号《关于第44248444号“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70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申请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1158号《关于第44248444号“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70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0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4552号“V+VJI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1112号“V+”商标、第8284540号“V+VJIA.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见第1746期《商标公告》)。基于以上事实,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华润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予初步审定的上诉理由成立。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746期《商标公告》)。诸引证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

本文《关于第44248444号“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 442484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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