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德盛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首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飞
申请人因第6480758号“永康生活YONGKANGLI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0417号决定,于2021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许可合同、物流服务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13日止,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打包”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品打包”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