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901359号“anslu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slut及图 46901359

阅读:63831 2022-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01359号“anslu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600400号商标、第15982188号商标、第3999190号商标、第4206136号商标、第11828007号商标、第…

  申请人:朱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01359号“anslu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600400号商标、第15982188号商标、第3999190号商标、第4206136号商标、第11828007号商标、第15982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五、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若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炉子(取暖器具)、油炉(家用取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称其正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引证商标转让事宜,但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该部分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暖器、炉子(取暖器具)、油炉(家用取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6901359号“anslu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slut及图 469013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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