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市经开区寻陆日用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98705号“CNFORMULA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CN”标志字母构成及数量、整体外形和含义等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标志与"CN”相关联,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CNFORMULATOR”构成。其中“FORMULATOR”具有固定含义,相关公众易将“CN”单独识别为中国或将“CN”与中国简称相关联。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