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克胜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金华展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鼎骏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10日对第44199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涉案商标的图形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登记的著作权图形几乎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2、申请人自2013年起就将申请人上述人物图像印制到包装盒上,并在淘宝店铺销售该类包装盒,该类包装盒的人物图像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包装、装潢权。3、被申请人作为在后设立的销售电商,不可能不知晓在先电商及相应产品的销售情况,其先是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待争议商标获得注册后分别向淘宝平台和阿里巴巴平台恶意投诉申请人淘宝店铺和申请人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销售店铺,在申请人上传了在先著作权证据、在先销售带有该图形作为包装装潢的销售证据后被申请人撤销了其恶意投诉。故被申请人系恶意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作品登记证书;3、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截图;5、淘宝网页面搜索、申请人淘宝店铺销售信息、申请人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店铺销售涉案包装盒产品情况、被申请人店铺及销售产品的情况、被申请人恶意投诉申请人店铺等证据的公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创始人潘勇先生曾于2011年以其名下上海飞鸿纸业有限公司为主体在第16类包装纸等商品上申请了“pizza及图”商标,但因商标中含有“pizza”与在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未进行驳回复审。该商标图样最早通过商标局官方网站的登记并公开。之后,潘勇先生将“pizza”去掉以被申请人为主体重新申请了争议商标并获得注册。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早于申请人。2、申请人提交的版权登记书中的首次出版/制作日期系虚构,并无实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公证材料中图片模糊,数据、事实不清。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上海飞鸿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在先申请商标信息;3、文件属性截图信息;4、淘宝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再生纤维素纸;糖果包装纸;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淀粉制包装材料;笔记本;稿纸;牛皮纸;纸制或纸板制瓶封套;纸箱”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著作权等在先法定权利以及其他应予保护的在先合法权益。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规定的适用要件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达到著作权实质性近似的程度,尚不构成对申请人美术作品的复制、抄袭。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其在先包装、装潢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