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蜂巢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7285号“ZUC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0259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宣传片、视频资料、商标授权函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相关安全头盔、会议记录本、运动会签名墙、手提袋、招牌、宣传册等图片资料;2、申请人相关宣传片截图及视频资料;3、申请人官网截图及《道路美化改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4、珠海市公路局文件;5、申请人相关商标授权许可函。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城市规划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相关图片资料、官网信息及申请人相关文件资料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2为申请人相关宣传片及视频资料属于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出复审商标标识及具体服务项目,故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为珠海市公路局文件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5为申请人相关商标授权许可函,仅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