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蓝丝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0287号“海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3910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海尔”系列商标的防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就一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三、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行为具有恶意,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海尔集团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04年8月28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又于2020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2020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7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首先,根据查明事实可知,虽然复审商标已于2020年1月27日转让予申请人,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商标的所有人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申请人,故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我局可以予以采纳。其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所体现的商标标识为“海尔”,并非复审商标“海耳”,且大部分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