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绵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5日对第16638430号“CIIANGII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被依法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