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03221号“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N及图 39603221

阅读:119295 2022-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安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345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

  申请人:浙江安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345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42394号、第28634777号“N”、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在构图要素、图形设计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图形高度相像,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032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已被商标局判定为与“N”不构成近似商标,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及其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5942394号商标档案资料;

  2、在先案件裁定书;

  3、被异议商标使用证据;

  4、企业和“N”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5、关于新足鞋业老总金云中的报道;

  6、其他相关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品公司,其于1906年创立于美国,拥有百年历史。“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是原异议人的核心品牌,经使用在服装和鞋类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与原异议人形成对应关系。尤其是原异议人在第25类上的第5942394号“N”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已被多次予以驰名商标保护。2、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4170999、5942394、28634777号“N”商标,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60百科对原异议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2、原异议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8年到2018年大量媒体对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及其“N”、“NB”、“NEW BALANCE”品牌的报道;

  4、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

  5、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2014-2017年审计报告;

  6、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据;

  7、新平衡公司所获荣誉证据;

  8、2012-2019年运动鞋跑鞋排行榜;

  9、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10、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浙江安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7日获得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鞋、运动鞋、鞋面、鞋底、帽、袜、手套(服装)、鞋垫”商品上。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早于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4、原异议人第5942394号“N”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手套(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被异议商标“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及引证商标五中可独立商标部分“N”文字构成相同,同时考虑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虽在异议申请书中援引了第5942394号“N”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但未就其阐述具体的理由和对应条款,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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