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商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1日对第45338703号“欧帝哲 ODZI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DAZZLE”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042187号“dzz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4067号“d'zz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65184号“d'zz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23912号“d'zz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不良的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商标信息;
2、品牌宣传资料;
3、相关网页信息;
4、荣誉资料;
5、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休闲鞋;男鞋;帽子;裤子;外套;运动鞋”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欧帝哲 ODZITA”与引证商标一“dzzit”、引证商标二、三、四“d'zzit”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尚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