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01801号“CYBER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64217号“CYBER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小米2021年度仿生四足机器人发布会腾讯视频、媒体报道、申请人“MI”品牌受保护记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