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63517号“海天老字号TIME HADAY 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47881号“老海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即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