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90606号“m1n1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第16519972号“mini 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72832号“Mini小小世界及图”商标、第11490591号“吾味知足 MINI 酒窖”商标、第23864407号“星洲蕉叶 STARLAND LEAF MINI及图”商标、第17816376号“资味 mini”商标、第36197927号“永辉 mini”商标、第27903325号“直秀 min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整体构成、读音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列表及注册证;产品图片及海报;门店销售图片;品牌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见1774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m1n1lab:”,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