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苗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伟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71585号“MIAO ARG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38118号“倍立艾源 BEILIAIYUAN及图”商标、第11603095号图形商标、第20070558号图形商标、第7313048号图形商标、第15091979A号“一世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