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北极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63704号“百变壁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0222号“百变”商标、第10048523号“百变 Baibian及图”商标、第12876070号“百变 Baibi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百变壁纸”,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百变壁纸”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