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田梦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士卡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98929号“CASSI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4738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7年07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持续进行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陈列图不能证明申请人持续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2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3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牲畜用洗涤剂;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含药物的饲料;杀虫剂;灭微生物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兽医用酶”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既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申请人并未提交销售合同、发票等销售凭证予以佐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