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环球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30105号“环球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7358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2017年07月27日至2020年0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及其多个分校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环球教育”品牌所获荣誉;2、被申请人授权书;3、被申请人及其分销宣传单页、海报及经营场所招牌图片;4、被申请人与部分分校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5、被申请人及其加盟学校官方网站;6、被申请人及其加盟学校微信公众号截图;7、被申请人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和网络发布服务合同;8、被申请人旗下加盟学校武汉环球英语培训学校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发票信息;9、卓尔英才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0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7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培训;函授课程;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节目制作”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北京环球卓尔英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证据1、3、5、6、9中显示的标识多为“环球教育 GEDU .org及图”、“环球教育”、“环球雅思”、图形等,均与复审商标标识不一致,且多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4、7、8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