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蔚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创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99050号“沙打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沙打旺”是一种高产的牧草,没有食用价值,不可能用作酒类的原材料,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沙打旺”,该标志使用于“白酒”等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