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179188号“大咖特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咖特调 55179188

阅读:29889 2022-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墨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79188号“大咖特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6701、28702464号“大咖”商标、第52807844号“大咖及图”商标、第55012603、…

  申请人:上海墨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79188号“大咖特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6701、28702464号“大咖”商标、第52807844号“大咖及图”商标、第55012603、28710393号“大咖”商标、第52870646号“大咖K”商标、第47303293、47317830号“大咖”商标、第54954225、54967257、54972783号“大咖国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三、四、六至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经过申请人的持续的宣传推广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一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六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四、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使用的“奶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九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大咖特调”,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5179188号“大咖特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咖特调 551791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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