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联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任大力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70999号“WYSEAT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0064号决定,于2021年0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7年08月05日至2020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广泛、持续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授权书;2、产品宣传图片;3、产品检测报告;4、采购合同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5、采购方承诺书、销售确认单及发票;6、产品销售收款收据及发票;7、部分产品及包装出货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且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扬州芳华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2、复审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政华于2013年0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浴液;摩丝;焗油;剃须用液;洗衣粉;香皂;香水;牙膏”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12月27日转让至林军,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申请人于2016年10月01日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扬州芳华酒店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于2017年06月12日申请将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核准将复审商标转让,且授权书内容中除扬州芳华酒店有限公司外,还提到扬州芳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其授权书存在明显瑕疵,我局对此项证据真实性存疑,故无法与证据4销售合同及发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2、7为自制证据;证据3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入市场流通环节;证据5、6的销售方均非本案申请人。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