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14575号“SAN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NX 12314575

阅读:67364 2022-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永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易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14575号“SAN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60896号决定,于2021年0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永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易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14575号“SAN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60896号决定,于2021年0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7年06月18日至2020年06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不断地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2、发票及其他收款证明;3、复审商标宣传单及产品使用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复审商标投入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打猎或钓鱼用诱饵;钓具;钓鱼线;钓鱼用绕线轮;渔篓(捕鱼陷阱)”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南京市秦淮区三弦运动用品经营部使用;证据2的《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复审商品,《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均为自制证据,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故我局对此项证据不予认可;证据3的宣传单及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12314575号“SAN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NX 123145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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