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保定利远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对第21630468号“铂•纳埃特B•NAT BO•NAA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948507号“BN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加厚木门的领导者,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目的攀附申请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与同行业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已扰乱了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和引证商标及其系列商标所获得的部分荣誉;2、申请人2012-2016年宣传费、广告费、品牌推广费、参展费等相关《专项审计报告》;3、国际域名证书、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网站截图;5、电视广告监测明细报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19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贴面板;纤维板;石制品;石膏板;水泥板;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
2、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铂•纳埃特”及外文“B•NAT BO•NAAITE”组成,与引证商标“BNTT”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