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同派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罗尼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76123号“蓝石L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1966号决定,于2021年2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制花边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市场调查中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制花边机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任何实质性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制花边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使用情况检索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就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花边机;搅拌机;塑料加工机器;采矿钻机;打桩机;机器轴;刀片(机器部件);开槽机(机床);交流发电机;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6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月、11月、12月、2020年2月、3月签订的《产品认购合同》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蓝石LANS及图”,产品名称为钻头、铣刀、刀片修磨等。被申请人分别与上海棱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得锋五金加工店、常州诺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月、2018年7月签订的《产品认购合同》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蓝石LANS及图”,产品名称为铣刀等。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可与上述认购合同相佐证。产品图片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蓝石LANS及图”、产品名称为球头铣刀等。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刀片(机器部件)商品上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开槽机(机床)商品与刀片(机器部件)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无复审商标在制花边机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在制花边机等其余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刀片(机器部件)、开槽机(机床)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