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44167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8441676

阅读:121012 2022-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伟伟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二十九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41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525号决定,于2021年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伟伟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二十九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41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525号决定,于2021年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及实地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的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核心品牌,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活动策划、执行合同”及发票;2、微信公众号“二十九派”主体信息及企业信息;3、微信文章《关于二十九派》等;4、微博截图;5、小红书截图;5、千聊直播间截图;6、知乎截图;7、武夷限定艺术展策划方案。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的其余证据与商业使用情况无关,仅系业务宣传、介绍,因此亦不具有证明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服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17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书籍出版;娱乐;提供娱乐设施;筹划聚会(娱乐);游戏厅服务;音乐主持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对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活动策划、执行合同”为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策划年会、晚会的服务合同,形成时间在指定时间内,合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且有发票证据证明合同已履行。证据2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信息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为该账号主体的股东之一。该微信公众号上部分刊载的文章对被申请人主要从事的年会、派对策划服务进行了宣传。被申请人发布于微博等平台上的宣传信息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及组织派对等服务。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与“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提供娱乐设施;游戏厅服务;音乐主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提供娱乐设施;筹划聚会(娱乐);游戏厅服务;音乐主持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1844167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84416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4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