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桃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韩依莲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文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对第26489244号“桃华TAOHU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极具知名的商号“桃华”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桃华”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从事的是第41类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和“桃华”已经形成对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前述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6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以及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宣传图片证据,并未体现出其将“桃华”作为商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将“桃华”作为商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或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以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