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843323号“冰冰小侠BING BING XIAO X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冰冰小侠BING BING XIAO XIA 43843323

阅读:49026 2022-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首钢园运动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传攀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对第43843323号“冰冰小侠BING BING XIAO X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体育场馆经营、攀岩、滑雪、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等,作为2…

  申请人:北京首钢园运动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传攀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对第43843323号“冰冰小侠BING BING XIAO X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体育场馆经营、攀岩、滑雪、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等,作为2022年冬奥会北京城区唯一雪上项目举办场地,申请人致力于推动京津冀大众冰雪运动发展。“冰冰侠”取冰雪活动和冰雪场馆双冰之意。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申请人即宣布了其吉祥物“冰冰侠”的诞生,并通过网络对该吉祥物的命名进行了投票评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冰冰侠”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抄袭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在三个月内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40件商标,其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争议商标使用证据、媒体报道、所获荣誉、活动照片、网络搜索信息、品牌诞生时间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也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其他在先权利。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其主张的“冰冰侠”在冰雪活动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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