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47897号“仙Q THANK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6203号“仙”商标、第9755643号“仙”商标、第6756201号“仙”商标、第31709903号“仙及图”商标、第26677236号“仙及图”商标、第13455595号“THANK YOU 3Q”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1245595号“THANKYOU.”商标、(第32类)国际注册第G1245595号“THANKYOU.”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第1325387号“THANKYOU.”商标、第29126534号“尚克优 THANK YOU”商标、第35704851号“THANK YOU TIROL CHOCO及图”商标、第16300310号“THANKYOURICE”商标、第53008576号“THANK YOU a2”商标、第11355520号“感激”商标、第13854879号“感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汉字“仙”,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THANKYOU”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十二、十四、十五文字在呼叫、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四、十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观音茶、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茶、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四、十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至九、十二、十四、十五。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十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十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十三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