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47952号“仙Q THANK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3459号“仙”商标、第16876952号“仙”商标、第13874343号“聚仙堂 仙”商标、第51369590号“THANKYOU”商标、第31779790号“三刻游 THANK YOU 45及图”商标、第18228129号“TANKYOU”商标、第30168990号“感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仙”,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THANKYOU”与引证商标六字母“TANKYOU”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七“感激”含义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