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昊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91374号“ALOHA SURF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41798号“Aloha Club”商标、第33387631号“ALOHA”商标、第9499684号“爱泺哈 Aloha及图”商标、第20727135A号“爱泺哈 Alo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ALOHA”,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影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