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61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1612号“铭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8081号“洋辰 C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