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光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西安科技大市场创新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对第23535797号“洒金桥 食宿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 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著作权登记情况、网站截图、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类似案例;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自助餐馆、养老院、动物寄养、茶馆服务上。
2、我局根据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核实,被申请人自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至本案审理时,其经营范围中均包括商标代理,即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如审理查明2可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业务,属于本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饭店等服务,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所从事的相关服务。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