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正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32061号“软支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00508号“软支撑”商标、第53788154号“3D软支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并没有仅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软支撑”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软支撑”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乳罩;睡衣;鞋;帽;袜;围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帽子;鞋;围巾;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软支撑”,使用在指定的服装、内衣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