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77980号“jingjin.v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ingjin.vip及图 55977980

阅读:51031 2022-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京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77980号“jingjin.v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82761号图形商标、第21524418号“飞凡通 FFAN…

  申请人:京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77980号“jingjin.v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82761号图形商标、第21524418号“飞凡通 FFAN PAY及图”商标、第1427077号“ASSOMA及图”商标、第35046257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57232号图形商标、第21524353号“飞凡通 FFAN PAY及图”商标、第21602374号“法哒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七)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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