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尚语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65834号“UNIFLAME WE WANT TO MAKE FRIENDS WITH 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97640号“UNIFL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英文“UNIFLAME”,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遮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睡袋防水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