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食为先生态农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76642号“食为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45000号“食为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其具有在先权利的第17528083号“以食为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上并未使用,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食为先”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食为鲜”在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的“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