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84580号“GEN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42402200号“GCNTEC”商标、第6393778号“GENTECH”商标、第22691599号“正帆科技 GE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整体外观、细节刻画、具体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在现实中消费者不会有任何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能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产品介绍、经营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英文部分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